案件成效
案件概况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为某村党支部书记,2020年受镇政府委托协助开展辖区征地补偿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青苗数量统计、补偿款申报的职务便利,在自家及亲属共5亩被征土地上虚报青苗种类、种植密度,累计多申领青苗补偿款8万元。2024年监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并约谈,王某对虚报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提出愿意退缴全部赃款,但因对法律认知不足,误认为多报补偿不属于犯罪,对自身行为的后果、从轻处理的路径存在疑问,遂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 王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时虚报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 涉案金额8万元,当事人主动退赃、配合调查的前提下,能否争取不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以涉嫌贪污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全额退赃凭证、村集体及村民出具的王某平时履职表现良好的证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公共财物的行为,已经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涉案8万元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次本案中王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公共财产实际损失,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最后也提醒基层村两委干部,协助政府开展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物申报规定,切勿抱有“多报点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一旦触碰职务犯罪红线,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断送职业生涯,若出现违法情形应第一时间配合调查、主动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核心辩点
案件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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