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成效
本案当事人作为案涉公司财务总监原被侦查机关认定为走私犯罪主犯,建议量刑10年以上,经律师辩护后被认定为从犯,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
案件概况
## 案情简介
2022年,某主营跨境日用品进口的贸易公司被海关查获存在长期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经查实该公司3年间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300余万元。侦查阶段先后抓获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任职3年的财务总监李某,侦查机关认为李某负责公司全部财务收支、账目制作,全程参与走私资金流转,系走私犯罪主犯,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是否属于本次走私单位犯罪中的主犯,是否应当对全案偷逃税款承担主犯层级的刑事责任。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李某在本次走私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 律师评析
财务总监在公司涉嫌走私时是否会被认定为主犯,核心取决于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同时要先区分案件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是为实施走私专门设立,或者主营业务为走私的,管控资金的财务人员被认定为主犯的概率极高;如果公司存在合法主营业务的,通常按单位犯罪处理,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责。
实践中财务人员被认定为主犯通常需要满足参与走私谋划、实际掌控走私资金流向、设计用于隐瞒走私行为的两套账、参与走私利润分红等要件;如果仅遵照老板指令完成常规做账、转账,未参与核心谋划,仅领取固定工资的,一般会认定为从犯;如果完全未接触走私相关资金、对走私行为不知情,或者察觉违规后明确拒绝配合的,还可能不予追责。本案中李某既未参与走私方案设计、报关对接等核心环节,也未获取走私额外分红,所有操作均遵照实际控制人指令完成,因此不符合主犯认定标准。
2022年,某主营跨境日用品进口的贸易公司被海关查获存在长期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经查实该公司3年间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300余万元。侦查阶段先后抓获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任职3年的财务总监李某,侦查机关认为李某负责公司全部财务收支、账目制作,全程参与走私资金流转,系走私犯罪主犯,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是否属于本次走私单位犯罪中的主犯,是否应当对全案偷逃税款承担主犯层级的刑事责任。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李某在本次走私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 律师评析
财务总监在公司涉嫌走私时是否会被认定为主犯,核心取决于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同时要先区分案件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是为实施走私专门设立,或者主营业务为走私的,管控资金的财务人员被认定为主犯的概率极高;如果公司存在合法主营业务的,通常按单位犯罪处理,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责。
实践中财务人员被认定为主犯通常需要满足参与走私谋划、实际掌控走私资金流向、设计用于隐瞒走私行为的两套账、参与走私利润分红等要件;如果仅遵照老板指令完成常规做账、转账,未参与核心谋划,仅领取固定工资的,一般会认定为从犯;如果完全未接触走私相关资金、对走私行为不知情,或者察觉违规后明确拒绝配合的,还可能不予追责。本案中李某既未参与走私方案设计、报关对接等核心环节,也未获取走私额外分红,所有操作均遵照实际控制人指令完成,因此不符合主犯认定标准。
核心辩点
• 当事人未参与走私活动的前期谋划,无走私的主观犯意联络
• 当事人仅遵照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令完成财务工作,未掌控走私资金、未参与设计账套、未获取走私额外分红
• 本案系有合法业务的单位犯罪,当事人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